7.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各地方政府對於住家用房屋得依下列何
者訂定差別稅率?
(A)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B)視所有權人房屋標準價格
(C)視所有權人房屋面積
(D)視所有權人買賣市價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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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7), B(227), C(330), D(379), E(0) #1776223
統計: A(5367), B(227), C(330), D(379), E(0) #1776223
詳解 (共 2 筆)
#4227192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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