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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下列何者不屬應先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報之情形?
(A)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事業結合
(B)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 1/3
(C)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 1/4
(D)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 關所公告之金額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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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5)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事業結合時,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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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芝淳 小一下 (2019/09/25)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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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第 11 條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

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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