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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 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下列何 者不屬前述例外情形?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 規格或型式
(B)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C)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D)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營收利益,或增加其盈餘所為之共同行 為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07 年 -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公平交易法試題#6848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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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89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5)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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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芝淳
小一下 (2019/09/25)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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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 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