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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 者錯誤?
(A)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 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B)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所有權人一 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 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D)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 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8、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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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5)
(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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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國三上 (2019/08/18)

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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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0)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4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0)
第 28 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 29 條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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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 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