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3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 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