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
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
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
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6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 分與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