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目出自「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76條第6款」,但此條文已於104年8月23日刪除,改由其他法律規定,以下為原條文全文:第七十六條 裝載放射性物質 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採甲板上覆蓋裝載、甲板上室內裝載或甲板間容易接近裝載。 二、不得裝載於乘客或船員經常接近使用之艙室內。但為押運人員特設之艙室,其在二十四小時內之照射量不致累積至十三毫侖目之累劑量者,不在此限。三、應妥為固定,切實防止其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四、不得與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氧化性、自燃性之物質及壓縮、液化或受壓溶解之氣體,裝載於同一船艙或艙區。五、裝載場所除經船長同意,應禁止不必要人員進入。六、船長應注意不使船上任何人員,在七日內遭受累積劑量一百毫侖目以上之照射。七、裝卸終了,應檢查裝載場所有無污染,並作必要之處理措施。
26. 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規定,裝載放射性物質時,船長應注意不使船上任何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