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32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金管銀(一)字第0930028311號: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三、原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七三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48.依銀行法及主管機關之規範,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消費者貸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