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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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67.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五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 2 (A)O(B)X修改成為267.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五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A)O(B)X
267.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五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