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47.信託業與他人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