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下列何者非權利義務之客體?
(A)地熱
(B)口中之假牙
(C)已剪下之胎毛
(D)房屋 拆毀之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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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91), C(20), D(6), E(0) #145815

詳解 (共 7 筆)

#230031
一、權利義務之客體。包括物及權利二類。其中法律上所稱之物,係指「人體以外,得供吾人生活所需之有體物及自然力」,合先述明。

二、房屋拆毀之木材,乃由不動產變形為動產,係民法上所稱之物,為權利客體。地熱,為族以供人類利用之自然力,係民法上之物,為權利客體。已剪下之胎毛,本為人體之成分,然分離後已不失為獨立物之性質,因此目前通說見解亦承認為民法上之物,為權利客體。口中之假牙,一旦與人體相結合後,乃構成人體之部分,屬人格之所繫,即非權利客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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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91
簡單來講,在人體上是不可以買賣的,不可賣心、賣「口中」之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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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642

我以為題目說的是所謂的「全口活動假牙」

看來是植牙or牙套那種固定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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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288
假牙可以拆下裝回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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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31
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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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761
即便拆了,也不會有人願意買來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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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123
口中之假牙、身上之人工心臟非權利義務之客...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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