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可燃性高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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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ric Zhou 國三下 (2018/04/24)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騎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容器檢驗場所: (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 (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 (四)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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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冠逸 ( 108消特 大一下 (2018/06/01)
公危第69條 A 應設於 B 牆壁應為 D 樑及天花板應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