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室內消防栓 與 第二種室內消防栓:
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第 180 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
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50+25 =75
13.設有第一種室內消防栓與連結送水管出水口之樓層,該樓層任一點至兩項設備接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