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已於109/6/20修正,上題各選項已無正確答案,應選以上皆非。
修法之後 還是依照其他違規部分:改善期限以15日為原則呀~~ 不懂這題有啥問題 幹嘛刪掉?一、嚴重違規:(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含異動)。(二)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含共同、變更及施工)。(三)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二、一般違規:其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三、限期改善期限應依下列規定:(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改善期限以九十日為原則。(二)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三)其他違規部分:改善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
【已刪除】18.消防檢查時,發現某一醫療照護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用電之監督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