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也可以這樣理解 行政法院是司法院體系下 屬於司法權;行政機關所代表為行政院的行政權 依據權力分立原則不相隸屬 互相制衡且法院是公平公正追求正義的代表 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體系則是上下一體 上命下從為特色 讓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可以互相委託 將造成權責不明
1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委託行使權限之對象? (A)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