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公務員之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職處分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0F FAN(高考已上榜) 高三下 (2020/06/11)
D 第 18 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應該是申訴-再申訴才對 |
11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1/15)
公務員 未影響身分: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影響身分或金錢 :復審(保訓會) -->行政訴訟 (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使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也能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 民事訴訟法 - 簡易訴訟程序:三級三審 民事訴訟法 - 小額訴訟程序:二級二審 (D) 若是降調低一職等,也是復審(保訓會),非申訴再申訴。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109年10月5日起...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加油!除了考上沒別的了 高一下 (2021/09/30)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1.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 1.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複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與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復審》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