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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甲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本公寓大廈管理會之管理委員與主任委員以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 之區分所有權人為限,請問該項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效力為下列何者?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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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公寓大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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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vivian54677 幼兒園下 (2020/09/1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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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本公寓大廈管理會之管理委員與主任委員以本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