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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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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地重劃地區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的公共設施用地,若要列為共同負擔,應經何種程序 方得為之?
(A)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B)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
(C)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D)經重劃區半數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107 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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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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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5/06)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23 條 依本...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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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Rku.
大二下 (2020/09/19)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
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有同法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公共用地未計
入負擔者,得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
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不受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十三條負擔順序之限制。
重劃區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重劃區全體土地
所有權人之同意,不得列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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