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農地重劃之土地分配原則,何者正確? (A)重劃區內之土地,得選擇不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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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Wei 大三下 (2022/07/07)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8 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 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 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第 22 條 1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 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 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第 23 條 1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坵塊 面積者,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但二 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得申請分配於其中一人。 2 前項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公開標售,經兩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