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託之內部人對外未區分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故採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合併申報原則,不論取得股份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內部人均應於取得之次月五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取得後之持股變動情形。
41.受託之內部人非屬信託業者,受託取得股票為信託財產,其對外未以信託財產名義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