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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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22.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