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法267)
17.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