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3-4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或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
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十日前,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請由代辦
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
40. 上市、上(興)櫃公司自辦股務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_____..-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