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死亡時有子女乙、丙、丁。甲曾因乙結婚資助酒席費用 50 萬元,因丁分居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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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Farmer Roy 國三下 (2018/11/13)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 乙 結婚受資助酒席費用50萬元 丙 無 丁 分居買房子資助頭期款100萬元 甲死亡時遺產有150萬元推得甲原有300萬元平分乙丙丁各得100萬元 甲 扣除結婚已得50萬----------再得50萬元 乙 之前無得到贈與------------再得100萬元 丙 扣除分居買房資助100萬元---再得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