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要約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不得撤回或變更之效力,此稱之為: (A)法..-阿摩線上測驗
2F 追夢者 高三下 (2018/06/02)
要約的拘束力: 要約生效後,發生二種拘束力,一為實質拘束力,一為形式拘束力。
1.實質拘束力:係指要約一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為成立的效力,學者稱之為要約之承諾能力或承諾適格。
2.形式拘束力;指要約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不得撤回或變更的效力,學說上稱「要約之不可撤回性」。 民法第154條第一項前段:契約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即係指要約人在相對人為承諾前不得撤回或變更之要約形式拘束力而言。 但若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的意思表示者,則要約無形式拘束力(民法第154條第一項後段)
出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專欄 http://www.law...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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