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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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號
民法第 1062、1063 條、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妻之再婚,自後 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解消之 日未滿 302 日者,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推定,於此重複婚生推 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 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
這類問題為何不規定直接科學驗DNA,直接確定在法條裡面推定來視為去幹嘛?民法就是多事
22 母於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所生子女,而該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