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種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選用? (A)獨立董事制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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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 國三上 (2018/05/19)
公司法第177條之一 第一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D);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按照公司法條列模式,公開與未公開,除有特別條列"公開"之特別規定,應該兩者皆適用可參考第172條,對於股東會之常會與臨時會之召集,公開發行就有特別條列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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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Meng 國二下 (2022/02/28)
107年修法後,(B)、(C)亦為正確答案。提供現行公司法條文如下。(B)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採用§192-1Ⅰ:「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216-1Ⅰ:「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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