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干預的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此..-阿摩線上測驗
4F f46791957 小二上 (2019/05/02)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理由書 第12段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無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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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09/08)
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 比例原則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法比例原則的三個檢驗層次/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d98ee483-8062-4cc9-9470-e52716cd69d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