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干預的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此為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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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準備設備士 大一下 (2018/05/19)
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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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f46791957 小二上 (2019/05/02)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理由書 第12段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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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搖尾巴高手 高三下 (2019/05/14)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


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09/08)

 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 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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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干預的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