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36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解答依大法官釋字第576號,保險主要填補損害之精神設立,複保險主要防範不當得利之問題;然人身無價,亦無法量化,故沒有不當得利之問題,是以人身保險沒有複保險。
32. 甲赴泰國旅遊,分別向 A、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各 2000 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