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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 甲赴泰國旅遊,分別向 A、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各 2000 萬元,然均未 告知有另一保險契約存在。嗣甲於旅行期間遭遇搶匪,被砍斷左腳而殘廢,試問: 甲回國後,得否向 A、B 兩公司請求支付殘廢保險金?
(A) 甲分別向 A、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已構成複保險,甲未盡複保險之通知義務, A、B 公司得拒絕理賠
(B) 甲雖未盡通知義務,然其非基於故意或不當得利之意圖,情有可原,故 A、B 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但得主張比例減少
(C) A 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但 B 公司得以甲違反複保險之通知義務為由,拒絕 給付保險金
(D) 殘廢給付部份屬定額給付,並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A、B 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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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小二下 (2018/07/31)
傷殘給付屬傷害保險,適用人壽保險之規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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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 P 幼兒園下 (2023/01/05)

背景
保險法
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解答
依大法官釋字第576號,保險主要填補損害之精神設立,複保險主要防範不當得利之問題;然人身無價,亦無法量化,故沒有不當得利之問題,是以人身保險沒有複保險。

32. 甲赴泰國旅遊,分別向 A、B 兩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各 2000 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