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享有:
(1)公開發表權
(2)姓名表示權
(3)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財產權享有:
(1)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
(8)改作權
(9)散布權
(10)編輯權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3條第2款】。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10條】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3條第3款】 一、著作人格權包括: 1.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第15條】 2.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第16條】 3.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第17條】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21條】 二、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包括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編輯改作及出租等權利。【第22-29條】 三、著作物所有權:指擁有著作物(object)而言。
5.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藝術創作(著作)人格權不包括以下哪一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