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規定,核保人員在執行核保作業時,不得有 ..-阿摩線上測驗
1F P P 幼兒園下 (2023/11/13)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七條 第一項 第十二款 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核保人員之資格執行核保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並簽署承保。
(三)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但依國際慣例、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係由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招攬者,保險業務員未於要保書上簽章或未由合格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簽署。
(五)未落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財務核保程序、保險通報機制或適合度政策,或未保留執行保險通報查詢機制相關書面及核保評估文件。
(六)未瞭解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並評估其適當性。
(七)其他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