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7自然法學最重視的法源為:
(A)成文法
(B)判例
(C)習慣
(D)法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 B(55), C(200), D(258), E(0) #780462
統計: A(99), B(55), C(200), D(258), E(0) #780462
詳解 (共 1 筆)
#1076466
(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歷史上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
根據(自然法)的道德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則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自然法」的語義頗豐,它既是一類(道德)理論,又是一種(法理)學說,而這兩種社會科學的核心卻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學體系中,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時有交會,這種理念稱作「交疊命題(overlap thesis)」。自然法的學派可謂百花齊放,其主要差異在於,在法律規範的確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著何等重要的角色。....................
到了17世紀,(自然法)遭到了來自部分人群的義正詞嚴的批判。
托馬斯·霍布斯獨創了一套符合眾人意志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反映並代表了理性人趨利避害的表現。
在霍布斯看來,(自然法)要求人們服從君主的支配。這意味著君主所命令的一切都具有法律效力:(自然法)的權威禁止實在法對它的申訴。
傑里米·邊沁關於這一論題的修繕成為了法律實證主義的基本原理。
截取源自維基百科----某些段落。
若有錯誤,敬請指教。謝謝!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