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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104 年度保險局修正「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並自 104 年 8 月 4 日起 實施,下列何者非為本次修正新增之殘廢程度項目? 殘廢程度 殘 廢 等 級 給付 比例
(A) 脾臟切除者 11 5%
(B)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 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C)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D)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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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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