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旅行支票遺失時之退款補償,下列何者非屬必要條件?
(A) 所遺失之旅行支票業經購買人留下簽樣
(B) 申報人未涉賭博、不法交易且未悉旅行支票目前由何人持有
(C) 遺失之旅行支票尚未遭人偽冒副署並予兌領
(D) 所遺失之旅行支票未經購買人副署且未轉讓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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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51), C(99), D(45), E(0) #1414977
統計: A(59), B(51), C(99), D(45), E(0) #1414977
詳解 (共 2 筆)
#7336849
(AI解題,請酌參)
為什麼 (C) 不是必要條件?
旅行支票的補償機制是為了保障「誠實且盡責」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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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支票已被冒領: 只要購買人證明自己已經符合了所有安全規定(例如:有初次簽名、沒有複簽、沒有轉讓、並在發現遺失後立即報失),那麼**「辨識簽名真偽」的責任就在於受理兌付的銀行或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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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歸屬: 如果冒領者偽造了副署(複簽)並成功換到錢,發行機構通常仍會退款給原購買人,然後轉向該受理兌付的單位追究(因為他們沒看著客戶現場簽名,或沒辨識出筆跡不符)。因此,「尚未被兌領」並不是獲得補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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