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職業災害係勞工於下列何種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A)作業場所
(B)工作場所
(C)勞動場所
(D)活動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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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5), B(359), C(1127), D(13), E(0) #2908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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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25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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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689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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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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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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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2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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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 第五項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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