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張三和李四因口角互毆成傷,「依法」提起有罪之訴訟,二人應如何處理?其所依之法
(A)民事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憲法
(D)行政法
統計: A(108), B(259), C(1), D(1), E(0) #913866
詳解 (共 3 筆)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BY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傷害罪:刑法第277~287條。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