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救護人員施行救護,不填具救護紀錄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應處多少罰鍰?
(A)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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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2), B(741), C(221), D(114), E(0) #1813033

詳解 (共 5 筆)

#4562459
救護車設置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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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19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及應診之醫療機構
保存至少年。
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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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212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4條第1項救護人員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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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30
第三十四條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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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222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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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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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條 非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三十四條第一項 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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