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你是派出所所長,轄區某選舉投開票所發生選舉人意圖強行攜帶選票離開投開票所,因而與選務人員發
生衝突,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向你請示處置作為,你應如何指導?
(A)應不待指示,迅速進入投開票所將滋事分子逮捕並帶離,以維秩序
(B)經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請求後,立即進入投開票所協助處理並通報監察人員與檢察官
(C)暫時等待,俟支援警力到達後再做周延之判斷,以策萬全
(D)投開票所內由選務人員負責,警察人員之職責在維護投開票所外之秩序,不得進入投開票所,以免遭
質疑違反行政中立
統計: A(225), B(2085), C(28), D(103), E(0) #678513
詳解 (共 6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10003&flno=18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18 條
I.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總統選罷法第61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或公投法第22條第1項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II.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罷免或公民投票時,亦同。
III. 有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91條或公職選罷法第105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辦理罷免或公民投票時,亦同。
https://law.cec.gov.t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0254
法規名稱: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應以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惟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如係調派現職之員警,其因均受過警察專業教育及訓練,足堪擔負任務,不必有年齡限制。
公發布日:民國 7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中選一字第14458號
法規體系: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經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所推薦之投開票所管理員或警察機關調派之警衛人員,其年齡未滿20歲者,可否擔任」一案,茲函復如次:
1. 投開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不論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推薦或人民團體、機關、候選人推薦者,均應以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
2. 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如係調派現職之員警,其因均受過警察專業教育及訓練,足堪擔負任務,不必有年齡限制;惟協勤之義警、義消、民防隊員,必須年滿20歲以上者始可擔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3&flno=6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1 條
I.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II.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III.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IV.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6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5 條
I.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II.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III.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IV.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50&flno=22
公民投票法 第 22 條
I. 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II. 公民投票案投票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公民投票之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該投票權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9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選民甲並沒有意圖並沒有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應是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處行政罰)為何會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