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刑法第84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行刑權,因多久不執行而消滅?
(A)15年
(B)20年
(C)25年
(D)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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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590), C(500), D(4161), E(0) #163343

詳解 (共 5 筆)

#437739
第 一一 章 時效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40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0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5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7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十年上:3o / 40
~~三年~十年:20 / 30
~~一年~三年:10 / 15
~~未滿一年: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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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92
瞎掰記憶法:
無期徒刑,要坐牢自然會想辦法【推三阻四】,推掉追訴30年  阻擋行刑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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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6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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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34

第 一一 章 時效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法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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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97
嗯 也就是在牢裡的死刑犯要想辦法提出上訴N次好撐過40年就可以放出來了是吧?! ~ 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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