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以「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
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之理由,認為
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此係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所得出之結果?
(A)文義解釋法
(B)目的解釋法
(C)歷史解釋法
(D)體系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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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00), C(11), D(78), E(0) #1651305
統計: A(52), B(200), C(11), D(78), E(0) #1651305
詳解 (共 6 筆)
#2739720
目的論解釋
指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可以用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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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196
關鍵字: ...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
也就是說,為什麼憲法說 要有行政院長 & 副總統 呢? (兩個職位的目的)因為憲法希望 兩職位 分別由不同人擔任
-->所以不得兼任
換言之,大法官用 『憲法設立兩個職位的目的』,解釋『副總統能不能兼任行政院長』
-個人理解 敬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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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077
體系解釋又稱系統解釋,係以特定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及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關係,依其章節條款之關聯性或相關法條之意義,藉此闡明規範意旨。
目的解釋係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方法上,係以相關法律之客觀目的、意旨、法益概念,作為探討法律內涵的方法。
1.主觀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的一種下位類型):以立法者制定規範時所欲實現之立法目的作為依據的解釋方法。
2.客觀目的解釋:以法律本身客觀的規範目的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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