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A)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C)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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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16), C(94), D(30), E(0) #3184146
統計: A(23), B(416), C(94), D(30), E(0) #3184146
詳解 (共 3 筆)
#6493731
姓名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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