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53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 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 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 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18 依審計法等規定,各機關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先經審計機關何項程序,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