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6年改為4年。
*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有效降低人事成本、提升人員素質,檢討修正考試委員名額、任期與資格等相關規定。另為使五權機關之獨立性不受到外來勢力影響與介入,增訂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本次修法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6年改為4年,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等,以期能達到組織精簡目標,並提升政府效能。
1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不得連任之限制? (A)總統 (B)大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