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我國地方自治法規的相關規定,台北市政府的預算案,由下列那一機關負責審理?
(A)行政院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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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735), C(125), D(5104), E(0) #160518
統計: A(108), B(735), C(125), D(5104), E(0) #160518
詳解 (共 2 筆)
#1557507
中央預算→立法院審理
地方預算→地方制度法§40(總預算案)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目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中央決算→監察院審計部審
地方決算→地方制度法§42(決算案)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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