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會計法之規定,機關主管長官若下達不合法會計程序之命令,該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
(A)斷然拒絕
(B)立即口頭聲明異議
(C)先以書面聲明異議
(D)立刻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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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 C(472), D(37), E(0) #593399
統計: A(12), B(5), C(472), D(37), E(0) #593399
詳解 (共 1 筆)
#1225218
| 第 99 條 |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 帶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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