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法應公開審判之案件,原則上均准許民眾旁聽,但對於有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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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4)
(A)警告(X;審判長之權限)
(B)命其退出法庭(X;審判長之權限) (C)科處罰鍰(O;非審判長之權限。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是「罰金」) (D)命看管至閉庭時(X;審判長之權限) 法院組織法 第 92 條 (審判長對律師等之警告或禁止代理或辯護)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法院組織法 第 91 條 (審判長對妨害法庭秩序者之處分)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 第 95 條 (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處罰)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