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關於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警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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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0905250969 (2021/08/03)
警械使用條例2得使用警棍指揮(無須即時報告):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警械使用條例3得使用警棍制止: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遭受脅迫時、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4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
3F Lucy 大二下 (2022/08/09)
警械使用條例(A)(D)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B)(C)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C)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