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職務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阿摩線上測驗
1F 藍士奇 高二下 (2012/12/14)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
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
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
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 查看完整內容 |
2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3/08/25)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2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 查看完整內容 |
3F 林怡馨 高二上 (2019/08/20)
第 72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 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 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 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有滋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