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何種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A)政黨法庭
(B)憲法法庭
(C)人民法庭
(D)行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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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1), B(13669), C(60), D(164), E(0) #605542

詳解 (共 2 筆)

#2727456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

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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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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