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學位授予法規定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得為何種學位候選人?
(A)博士
(B)榮譽博士
(C)名譽博士
(D)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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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54), C(175), D(2), E(0) #469956

詳解 (共 1 筆)

#731365
第 14 條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第 15 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
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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